• 736916955/2018-00412
  • 2018-04-20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办规〔2018〕13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20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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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哈尔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5)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应急管理培训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1.1区指挥部组成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发布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承担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全区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运输、民爆物品、大型活动等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联动中心是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公安分局负责管理,集中受理、统一指挥,处置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职能和指挥平台,区应急联动中心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的维护,组织消防部门实施现场抢险和指挥。

呼兰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交通秩序,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

呼兰消防大队:负责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参与履行出资人企业一般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调查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农林畜牧局:负责参与农业机械、渔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哈尔滨呼兰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区域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

区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处置工作。

区电业局、呼兰运维站: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

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呼兰经销处、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公司、区供排水集团、利民开发区供排水公司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其它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区政府及市安监局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综合协调全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4)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市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乡(镇)、街道级机构

乡(镇)、街道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事发地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4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和预警机制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接警与报警

3.2.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应急办,同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3.3预警行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事发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4.1.2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事发地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3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事发地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4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或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3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地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驻军和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5应急处置

5.1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突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5.2指挥与协调

进入Ⅳ级或Ⅳ级以上响应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实施应急救援。

驻区的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或省、市直部门报告,其总部或省、市直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的请求,区卫计局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5.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5.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时,乡(镇)、街道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11信息发布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5.12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因素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和救治及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6.2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数据和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7.2应急支援和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7.2.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7.2.3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2.4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2.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2.6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应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7.2.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3技术储备和保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充分发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街道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7.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4.3演练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区

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5监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6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7奖励与责任追究

7.7.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7.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哈呼政办规〔2017〕29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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