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8-00386
  • 综合政务
  • 2018-12-11
  • 主动公开
  • 哈呼政规〔2018〕8号
  • 已废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时限的通告

日期:2021-04-15 来源:呼兰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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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和哈尔滨市相关工作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禁烧工作的最新部署,实行全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在原有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时间(2018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2019年3月15日至5月15日)的基础上,延长时限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

二、凡在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三、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451-5732235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时限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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