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18-03-12
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工作的通知“发证机关受理辖区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申请,对其广告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申请条件 | 1.辖区内由区卫计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在各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3.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5.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
办理材料 |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并刻碟2张; 4.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
办理地点 | CBD大厦,呼兰利民街道北京路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5:00; |
联系电话 | 57329160 |
办理流程 | 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受理——经办人审查材料——合格者首席代表签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呼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市本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申请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